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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数学四忌
                              王国敏

  
在中学数学教学中,例题教学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搞好例题教学,不仅能加深概念,法则、定理等基础知识的理解,掌握,更重要的是在开发学生智力,培养以及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能发挥其独特的功效。眼下不少学生解题思路狭窄,习惯于照搬例题,依葫芦画瓢;东拼西凑、思维无序等现象严重存在。追溯其原因,教师的例题教学艺术并非无过。题山无顶,题海无边,但例题是类似题目之一例,教学中如何做到以例带类、以例启思,使学生触类旁通、富有创见倒是我们着意追求的目标之一。教法多变、然扬长避短是我们共同的认识。下面仅就教学所忌谈谈笔者的粗浅体会,以期抛砖引玉。

一、忌囫囵吞枣

  
一道例题看似是一个整体,其实它和一台完整的机器一样,由若干个小零件组成。由于数学本身的抽象性、严谨性和应用广泛性等特点,是一些学生感到数学难学的客观原因之一。所以教师应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将例题“解剖”,看看它涉及了哪些知识,在这些知识中,哪些学生已熟练掌握,哪些学生还不够熟练,需插漏补缺;哪些知识学生最容易搞错,要提前释疑;哪些是重点、怎样突出;哪些是难点,何策突破;哪些是关键,应如何抓住,然后据此设计教学方案。这一步是例题课成败的关键。对一道例题,如不深入地分析,周密地考虑,只是囫轮地讲解,碰到问题只是临阵磨枪,效果常常不好。例如现行教材《立体几何》(甲种本)P107例1:已知三棱锥A-BCD的侧棱AD垂直于底面BCD,侧面ABC与底面所成的角为θ求证:V三棱锥=1/3·AD。本题所涉及的知识:
    二面角的平面角,三垂线定理、棱角体积公式、三角形的面积公式、直
角三然形中余弦定义等。在这些知识中,锥体的体积公式是本节所讲授
的新内容,学生对它的理解还很肤浅,是重点;三垂线定理是旧知识,
但应用灵活,容易出错是难点;其余是学生比较熟悉的旧知识。本题证
明的实质是要证=·(因为AD是棱锥的高)。解题的关
键在于作出侧面ABC与底面DBC所成的的二面角θ,由此分析,教师把握
了例题不同层次的难易程度,就为课堂教学铺平了道路。 
  二、忌照本宣科

  在例题的讲解中教师最容易出现的倾向是一味地照本宣科,不引导学生探索。学生盲目接受,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致使学生听课条条是道,作业无门可找。这样做,既不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智力得不到应有的开发;又不能及时回收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反馈信息,使教师的讲授不能根据学生思维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教学调控。因此例题的教学重点应紧扣题目作分析,这种分析在教师的引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由教师的讲变为启发学生去想,从而使师生双方的思维活动产生共振。仍以前面例1为例,教学时可打破教材的顺序,在完成三棱锥体积公式的证明以后即可引入例1。而题中已知三棱锥A-BCD的高AD,故解题的关键在于先求出三角形BCD的面积,从而引导学生过D作出△BCD中BC边上的高DE,连接AE,让学生观察指出在△AED中,DE是谁的射影?AD可看成是哪个底面的高?∠AED=θ的理由是什么?然后由学生思考,需哪些知识,哪些步骤方能使问题得以解决?老师与学生再一道写出解题过程。最后老师可将三棱锥补成一个三棱柱,试证这个三棱柱的体积为·AD这样通过例1的教学既  加深了定理证明的数学思想和方法的训练,其实又找到了等底等高的三棱锥与三棱的体积间的关系。V三棱锥=Sh的证明思想别致,在整个立体几何教材中独具一格;在教学中这段教材大都未引起应有的注意,定理的证明往往是一带而过。其实这段教材的证明是一个难点,其难所在是学生“补”与“分”的思想分辨不清,“等底等高等积”的应用感到生疏。
   
三、忌就题论题

  数学题目浩如烟海,千变万化,这就给例题教学提出了艰巨的任务。如何做到由例及类、由此及彼,使学生学例得类、豁然贯通,从题海中解脱出来。教学中,有的教师把例题的教学任务理解得太狭窄,仅满足学生学懂这一道题目,“解法原来如此”,把学生“课堂上听得懂,一做作业就头痛”的毛病完全归咎于学生脑子灵。珠不知,一道题如果静止孤立地去讲解它,讲得再好,充其量也不过是解决了一个问题。如对它深入研究,得以纵横沟通、从而取得本质规律性的认识。必要的延拓得出新的结论,那就可解决一类的问题。和谐优美的教学情景使学生的数学思想得以升华。例如高中代数(甲种本)P91例7:已知a,b,m∈
a<b,求证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给出了“一个真分数的分子分母同增一个正数后,其分数值随之增大”。此题证法很多,但笔者感兴趣的倒是本例潜在更完美的数学功能。由已知0<a
b0a+mb+m

提出假设:若是否有?(1)显然,由条件有,再根据上述性质有:于是得证。
  根据(1)式进一步提出假设:对于任何自然数如果
其中所有字母均为正数,那么是否有?(2)这恰是P114第23题(证明从略),事实上(1)是(2)的特例。千万不要小看这个结论,如分数比较大小的某些题目,在不通分的情况下进行是十分简捷和有趣的,例如:试比较
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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