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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州镇城区部分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巴价费[2007]55号
作者: 来源: 市教育局 编辑: 巴中教育网 时间: 2008-7-9

关于巴州镇城区部分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借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巴价费[2007]55

 

巴州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相关学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育收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川价费[2001]106号)及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2004]川教电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巴州镇城区部分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借读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允许收取借读费的学校 

巴中中学、巴二中、巴三中、巴四中、巴中市高级中学,巴一小、巴二小、巴三小、巴四小、市实验小学。

二、借读费收费标准

初中:巴中中学每生每期1,000元,巴二中、巴三中每生每期750元,巴中市高级中学、巴四中每生每期500元。

小学:巴二小每生每期500元,巴一小、巴三小、巴四小、市实验小学每生每期400元。

三、收取借读费的范围

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学区招生计划,且能按规定班额招生的前提下,对学区外自愿要求到以上学校借读的学生,可收取借读费。对收取了借读费的学生,应免收杂费。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照政策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学校就读,一律不允许收取借读费。

四、其它相关规定

此次部分学校收取借读费,从二00七年秋季招收的新生起执行。接此通知后,各相关学校应到所属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借读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专用票据进行收取,所收费用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巴中市物价局   巴中市教育局   巴中市财政局

 

          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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