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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文件(88)教备字005 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的暂行办法》等七个文件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中小学教育质量,加强实践教育环节,深化教育改革,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在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工作会议讨论后修改定稿的《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的暂行办法》、《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1988年至1995年全国中小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要点》、《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教学仪器设备工业1988年至1995年生产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普教教学仪器研究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章、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校(含中师、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下同)的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工作得到了发展,使实验教学有了一定的进步,并推动了教学改革。但是,由于过去中小学装备基础较差,目前全国仍有90%以上的小学,50%以上的中学没有实验室和必需的教学仪器设备,难于开展实验教学;已经建立的实验室中,有相当一部分没用很好的发挥作用。实验队伍也还不配套,管理水平上不去;仪器设备的生产供应工作中还存在产品质量和品种不能适应要求等问题。为了加强中小学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工作,推动实验教学广泛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十三大报告在论述经济发展战略时强调指出,要把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教育事业放到首要位置上,使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科学技术是“知识的形态”上的生产力,要使它转化为现实的物质生产力,靠教育来实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也主要是靠教育来实现。 过去,由于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及教育脱离实际等问题,我们培养的人才还不能满足十三大提出的对教育的期望,我们要自觉地深化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人才质量诸因素中,就科学文化知识方面来说 ,我们不仅要让学生学一些基础知识,还要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实验教学,可以在这方面起很好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把加强实验教学,加强实验室建设,当作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一环来抓,当作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方面来抓。 前几年,我们在中小学设施上着重解决“一无两有”问题。“一无两有”要继续解决,但光是“一无两有”还远不能满足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要求。我们要根据新的形势,大力加强实验仪器、图书、文体设施和劳动技术教育设施的建设,把这些事情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开发、供应和管理等方面扎扎实实地工作。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都要把这项工作认真抓好。 二、从各地区的实际出发,制订实验室建设和教学仪器生产发展规划,加速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建设。国家教委制度了《1988年至1995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发展规划要点》和《教学仪器工业1988年至1995年生产发展规划纲要》,供各地制定规划时参考。在规划工作中请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当地实际出发,对本地区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分批建设,加强宏观指导。 第二,注意实验室的综合配套建设,即对技术装备配置、人员配备、房屋家俱配备,以及管理制度建设等进行全面综合配套。 第三、要优先解决好学生受益面最大,最直接的常规仪器设备和教具。 第四、实验教学除了进行基础性质的培训外,要注意结合当地生产建设需要,加强应用实验技术和生产试验的培训。 第五、制定有力措施使规划得以落实,特别是组织落实和经费落实。 三、采取有力措施,多方集资,并改进教学仪器经费的管理。 第一、各级教育事业经费及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其中教学仪器购置费一般不低于各级教育事业费的2%,并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办学。 第三、职业中学要调动联办单位的积极性,动员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教育经费上给以扶持,并尽可能捐赠一些仪器设备。 第四、推动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勤工俭学,自行筹措一部分经费。 切实改进教学仪器经费的管理。一是要设立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二是仪器专款要投放房屋、家俱等配套集资比较好的地方,实行“奖筹结合”;三是改进仪器的采购管理,仪器配备方案及经费指标一经确定以后,学校应认真选定适用的产品严格验收。具体采购工作应尽量集中办理,供应单位应努力做好服务工作。有条件的省市也可以试行教学仪器设备在国内招标采购的办法、引进竞争机制。 四、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新途径,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一、中小学应该创造条件,尽快做到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规定的要求,完成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教学。要参照国家教委制定的《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的暂行办法》及《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切实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二、建立农村初中实验中心,让一个中心承担附近若干教学的实验教学,是一种“投资省,见效大,普及快”的好办法。凡是条件适宜的地区,应推广这种办法。城市也应从全局统筹,在条件较好的学校,建立实验中心,劳动技术教育中心,电化教育中心等教学设施,使附近学校共同受益。建立劳动技术教育中心,或依托职业中学办劳动技术教育中心,承担一批学校学生的劳动课,有利于加强劳动技术教育的指导力量和教材建设,有利于组织商品生产,出售商品,以求经济自立,这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办法。 第三、应提倡中小学自制教学仪器,教具的活动。要有组织地开展各校分工合作自制教具的活动。应注意吸收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参加设计和研制。并吸收学生适当参加自制教具、模型、标本,不仅提高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的兴趣,也是开展实验教学的一种形式。 五、整顿教学仪器生产,推动研究开发工作,改善供应体制。 当前教学仪器设备工业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生产同一产品的工厂过多,短缺品种又无人生产,有一批不合格产品至今还在市场流通,为此,首先要整顿教学仪器生产,通过规划,加强宏观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教学仪器设备工业1988年至1995年生产发展规划纲要》抓好仪器生产的整顿工作。第二,在教学仪器生产过程中要实行“奖优罚劣”的政策。具体措施:(一)要加强质量检测,对现有教学仪器工厂核发“生产许可证”。在考核历年生产和服务信誉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定点生产工厂,颁布合格产品目录,向学校提供信息,为优质产品提供市场。(二)对劣质产品要发通报周知,教育行政部门或仪器公司不得接纳劣质产品进入订货会议,应支持学校拒收这类产品,并保留经费另行选购。(三)每年评选委级和国家级优质产品,颁布证书和奖金。对于优质产品的扩大生产,应从技术改造、资金等方面给以鼓励。第三,要加强普教仪器的开发研究工作。由国家教委教学仪器研究所牵头,组织各学校、各工厂拟订研究开发工作中,特别要加强以下几方面:一是适合广大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简易教具箱的开发;二是发展职业教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用的仪器设备的开发;三是老产品更新和改进功能的开发;四是把自制教具中涌现的优秀仪器定型进行批量生产;五要考虑填补当前仪器设备生产中的其它“空白”,如学龄前儿童教具的开发等。第四,要改进教学仪器的供应管理。(一)在供应工作中,要发挥市场作用,引进竞争机制。要让学校从教学需要出发从全国范围选定最合用的产品,采购部门要积极向学校提供市场信息和产品信息,主动提供咨询,为学校谋取“优质产品、优惠价格、优良服务”,包括良好的售后服务。要坚持抵制销售中的不正之风,克服劣质产品流通的弊端。(二)在学校仪器的配备上,要允许学校配齐常规仪器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适用的仪器设备,以适应当地经济建设的要求。(三)大力发扬“面向学校、面向教学第一线”的精神。一切供应管理工作要从帮助学校搞好实验室工作出发。第五,要改革教学仪器工厂的经营管理,调动全厂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积极性,努力增加生产,提高质量,降低消耗。要健全和加强工厂领导班子,实行厂长任期目标制或以厂长为代表的集体承包经营责任制。要开展“抓管理,上等级”活动,努力提高工厂的管理水平,逐步推行生产及销售过程中的全面质量管理,稳定地生产优质产品,树立工厂的信誉。 六、健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工作的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建设实验室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实验教学的安排,房屋、设备、家俱的综合配套,还涉及队伍配备和培训等多方面的工作。而且从一个地区来说,还要对地区总的布局、步骤,资金筹集等等进行统筹规划。因此,象过去那样单纯抓仪器设备的供应管理已不适应工作要求。应该根据发展了的新形势,及时调整管理机构的职能,调整职工队伍的结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都应设有主管教育技术装备的机构。其主要任务:(一)负责本地区学校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仪器开发和实验室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研究工作。(二)制定各类学校实验用房、建筑设施及有关仪器设备规范。(三)组织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等物资的供应和生产。(四)拟定实验教师和实验室人员的配备标准,并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五)健全管理体制,建立管理规章制度,开展实验教学效果和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因此,建议将现有的机构调整成为行政性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的教育技术装备处,根据需要可以同时设立事业性质的公司或仪器供应站,与行政机构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为了加强有关业务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这个机构中设立实验教学研究室(组),与教研室或教师进修学院密切合作,共同抓好实验教学工作。各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设置相应的归口管理机构。 为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在当前,一要抓好已有实验室的专职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二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培训。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他们学习业务、交流经验,不断提高水平。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要设法调整工作岗位;三要安排教学经验较丰富、水平较高的人员负责实验中心及劳动技术教育中心的工作,并对附近学校实验教学起指导作用。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是有关学科教研组的成员。要参加有关学科的教学研究活动。 要关心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对他们应享受的待遇,要切实给予解决。教师在实验室工作的成果、实验教学的水平、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贡献,都要作为评聘教师或实验技术专业职务和晋职务的主要依据。对其所需的劳动保护条件,应合理的解决。
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中学实验教学是全面实施理科教学大纲和提高理科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中学实践教育环节的重要内容。为加强中学实验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应充分认识实验教学的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指导。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均应把实验教学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专门研究中学实验教学、开展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成绩评价,以及对教师实验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国家教委书面报告一次实验教学工作情况。 第四条 学校要有一名主持教学工作的校长分管和有一名教导主任主管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设理、化、生、劳技实验课。实验教学水平是评估学校的重要指标,也是考核理科教师的重要内容,是评聘教师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学校应按各科教学大纲和教材规定的要求完成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的教学。条件较差的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完成规定的实验教学的任务。 第七条 教师应认真做好演示实验教学。 (一)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精心设计实验步骤和教学方法,做好实验准备。 (二)实验前要使学生明确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和对观察现象的要求。实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演示实验的特点,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注意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师生共同研讨,揭示现象的本质。 (三)实践过程中,教师要做到操作规范熟练、形象鲜明、安全 条件较差的学校,应该鼓励教师自已动用创造制作简易的教具。 第八条 学校应采取措施,提高学生分组实验的效果。 (一)实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仪器、药品和材料的准备工作,教师上课前应试做,确保实验顺利进行。 (二)教师应要求学生做好实验预习,在学生明确实验目的、原理、步骤和方法后,动手进行操作。 (三)学生第一次接触的实验,教师应先作示范。装置复杂、难度大的实验、应在教师指导下,分步完成。 (四)实验时,教师应要求学生按课本规定的实验步骤进行操作,仔细观察、分析思考,得出结论。 (五)在实验课上,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巡回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普遍性的问题,在实验课结束时,要作全班讲评,对失败的实验要分析原因,有条件时应允许学生重做。 (六)指导学生根据实验报告的项目,做好实验记录,并要求在课后写出实验报告。 第九条 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运用边讲边实验的方式,使学生在教师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验技能的训练获取新知识。 第十条 坚持实验考查制度。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中学理科课程的考试应包括实验内容,着重考查实验原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有条件下的学校可以向学生开放实验室,开展课外活动,指导学生自己设计实验。 第十二条 各级教学研究部门,应加强实验教学的研究,把实验教学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
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普遍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适应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实践教育环节,搞好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中师、中专、技工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专业训练室、实习场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的实验室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保证实验教学大纲、培训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生产试验技能和开展科技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条 各级行政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从实际出发,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进程同步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应制订本地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检查、督导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有一名校长负责实验室工作,选派相关学科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创造条件开展课外实验和科技活动。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普及活动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试验。 第六条 实验室应开展实验教研、教学仪器研制,并培训有关教师、技术人员、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准备齐全实验用品和教学挂图,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国家财产。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任务和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中等学校要建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小学校要建立综合自然常识实验室或配备实验教具箱。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根据需要,建立音、体、美训练室、生物园地和劳动技术教育室、职业技术训练室、语言实验室、微型计算机室及综合电化教育室等。 第九条 实验室房舍设施的建设与布局,可参照国家标准GB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章节,确定包括通风、防毒、排污系统在内的各项建筑设施及设备的指标,房舍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都要讲究实效。 第十条 学校实验装备器材的添置进程,要从各校的任务特点和利用能力出发,分别参照国家教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制定的配备目录,确定各校不同的配备方案和分期配备的步骤,并确定每学年度的补充与消耗定额。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同时,必须设置配套的仪器室、材料药品等以及专用的存放橱柜和危险品保存柜等。 第十二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学校实验室专职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专职编制及相应职务定额,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一名专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八个实验室以下的学校可以适当减少编制定额。小学实验室一般设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和实验消耗费,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妥善解决。各级政府下拨的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作为基本财源。同时适当使用学校勤工俭学的收益,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办学。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管理学校实验室及教育技术装备的机构。其主要任务: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实验室;组织教学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的供应;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和指导实验教学、实习及劳动技术教育业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实验准备制度、设备维修保管制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及开放实验室等制度。 第十六条 要管好实验室的全部物资、设备和其它国家财产。要建立实物明细账卡,定期盘点,科学存放和及时维修。物资报损报废要有规章和处理办法。对于非正常损坏、丢失或造成积压浪费的物资、设备,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部门、学校主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包括适当赔偿责任),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实验教学和实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年应开展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并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待遇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按照大纲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准备和开出教学实验,积极配合有关教师,切实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组织创造条件,组织学生课外科技实验活动。 (三)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仪器研制,改进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 (四)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材料、药品的性能,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更新工作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处理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仪器室及材料、药品标本、模型、挂图、教具的物资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教育学生保持良好习惯。 (六)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好国家财物,按规定做好三废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专职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按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高、中、初级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人员享受营养保健食品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在国家尚未颁布统一标准之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和办法,予以补贴,并根据实验工作的需要,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非教育部门主管的各类中小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各类实验室设计规范 (一)实验室 (I)一般规定 第1.1.1条 物理、化学实验室可分边讲边试实验室、分组实验室及演示室三种类型。生物实验室可分显微镜实验室、演示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三种类型。根据教学需要及学校的不同条件,这些类型的实验室可全设或兼用。 第1.1.2条 实验桌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人单侧化学、物理、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开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二、四人双侧物理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75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900mm。 三、岛式化学、生物实验桌每个学生所占的长度不宜小于600mm;实验桌宽度不宜小于1250mm。 四、教师演示桌长不宜小于2400mm,宽不宜小于600mm。 第1.1.3条 实验室的室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一排实验桌的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最后一排实验桌的后沿距墙不应小于1200mm,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1000mm。
二、两实验桌间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300m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500mm。
三、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900mm。 四、实验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净距离,均不应小于550mm。 第1.1.4条 实验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及其附属用房应根据功能的要求设置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管道和各种电源插座。 二、实验室内应设置黑板、讲台、窗帘杆、银幕挂钩、挂镜线和“学习园地”栏。 三、化学实验室 化学准备室及生物解剖实验室的地面应设地漏。 第1.1.5条 演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演示室宜容纳一个班的学生,最多不应超过两个班。 二、演示室应采用阶梯式楼地面,设计视点应定在教师演示台面中心。每排座位的视线升高值宜为120mm。 三、演示室宜采用固定桌椅,当座椅后背带有书板时,其排距不应小于850mm,每个座位宽度宜为500mm。 (II)化学实验室 第1.1.6条 化学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 药品贮藏室等附属用房。 第1.1.7条 化学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内的排风扇应设在外墙靠地面处。风扇的中心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风扇洞口靠室外的一面应设挡风措施;室内一面应设保护罩。 三、实验室应设置带机械排风的通风柜,当有二个以上化学实验室时,至少应有一间实验室设置通风柜,通风柜内宜设给水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内。 四、实验室内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 五、实验室可调设置煤气管道,并应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III)物理实验室 第1.1.8条 物理实验室宜设仪器室、准备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1.1.9条 物理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室宜设遮光通风窗及暗室。内墙面宜采用深色。 二、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桌上宜设置局部照明。 (IV)生物实验室 第1.1.10条 生物实验室宜设准备室、标本室、仪器室、模型室、实验员室等附属用房。 第1.1.11条 生物实验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的窗宜为南向或东南向布置 二、实验室的向阳而宜设置室外阳台和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三、实验室的显微镜实验桌宜设置局部照明。 (V) 附属用房 第1.1.12条 实验室附属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分开设置的附属用房的位置应靠近所属实验室。 二、化学实验室附属用房除药品贮藏室可与准备室合并设置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三、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贮藏室,除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外,尚未采取防潮、通风等措施。 四、物理实验室附属用房宜分开设置 五、物理实验室的实验员宜设置钳工台。 六、生物实验室附属用房、除实验室可与仪器室或模型室合并外,其它房间均宜分开设置。 七、生物标本室宜为北向布置,并应采取防潮、降温、隔热、防寒等措施。
(二)自然、史地、美术、书法教室 (I)自然教室 第1.2.1条 小学自然教室宜设附属教具仪器室(兼放映室)。 第1.2.2条 自然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最后一排课桌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9500mm。 二、教室中间纵向走道宽度和课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50mm。 三、教室及教具仪器室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水池及电源插座。 四、教室的向阳面宜设置宽度不小于350mm的室内窗台。 五、教室宜设银幕挂钩、透射银幕、仪器标本柜、窗帘盒及挂镜线。 六、教具仪器室应设门与教室相通。 (II)史地教室 第1.2.3条 史地教室宜设陈列室、贮藏室等附属用房,也可在教室内设置供存放仪器、挂图 展品、岩石标本等的位置。 第1.2.4条 史地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理教室和历史教室宜合并设置为史地教室。 二、史地教室课桌应设电源插座。教室内宜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 三、设置简易天象仪的地理教室,其课桌宜安装局部照明。 (III)美术教室 第1.2.5条 中小学美术教室宜设教具贮存室。 中师、幼师美术教室宜由教室及教具贮室、工作室、陈列室等附属用房组成。 第1.2.6条 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二、对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考虑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三、教具贮存室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IV)书法教室 第1.2.7条 书法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室桌应全部采取单桌排列,其排柜:中师、幼师不宜小于1200mm;中小学不宜小于950mm。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室内宜设挂镜线、水池、窗帘盒及电源插座。
(三)音乐教室、琴房 第1.3.1条 音乐教室宜设附属用房乐器室。 第1.3.2条 音乐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内地面宜设2—3排阶梯,亦可做成阶梯教室。 二、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及教师教琴单置。 第1.3.3条 中师、幼师应按教学要求设置钢琴的琴房。 琴房内应设电梯插座,并应考虑室内音响和隔声设计。
(四)舞蹈教室 第1.4.1条 舞蹈教室宜设器材贮藏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附属用房。 第1.4.2条 舞蹈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教室不宜超过20人使用。 二、教室内在与采光窗机垂直的一面横墙上,应设一面高度不小于2100m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身镜。其余三面内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900mm可升降的把杆、把杆距离不宜小于400mm。 三、窗台高度不宜低于900mm,并不得高于1240mm。 四、室内宜设吸顶灯,并应设电源插座、窗帘盒及挂镜。 五、采暖设施应暗装。
(五)语言教室 第1.5.1条 语言教室宜设控制室、换鞋处等附属用房。 第1.5.2条 当控制台设于邻室时,二室之间应设观察窗、窗的设置应能满足教师视线看到教室每个学生座位的要求。 第1.5.3条 语言学习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教室内设置控制台时,第一排语言学习桌前沿距离不小于2500mm。 二、纵向走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教室后部横向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三、语言学习是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mm。 四、前后排语言学习桌净距离不应小于600mm。 第1.5.4条 教室的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六)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第1.6.1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宜设教师办公室、资料贮存室等附属用房。 第1.6.2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 四、微机操作台应设置电源插座。当微机操作台平行前墙布置时,楼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五、室内地面宜采用能导出静电功能的材料。 六、当室外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教室内应有屏蔽措施。 第1.6.3条 教室内设置书写白板,窗帘杆及银幕挂钩。
(七)合班教室 第1.7.1条 合班教室的规模宜容纳一个年级的学生,并可兼作视听教室。 第1.7.2条 合班教室宜设放映室兼电教器材的贮存,修理等附属用房。 第1.7.3条 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1.7.4条 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 三、座位排距:小学不应小于800mm,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850mm。 四、走道宽度: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当同时设在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时,其靠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450—500mm。 六、教室的课桌宜采用固定式。课椅宜采用翻板椅。
第1.7.5条 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值宜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 第1.7.6条 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1.7.7条 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 二、安装透射幕洞口的宽度应为教室长度的1/6,洞口的高宽比应为1:1;洞口的底面标高与讲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200mm。 三、放映室的墙面及顶棚面宜采用无光泽的暗色材料。 第1.7.8条 装备电教设施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银幕。前后墙均应设电源插座。 二、室内应设安装电视机的设施和窗帘盒。
(八)风雨操场 第1.8.1条 风雨操场宜设室内活动场、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及男、女更衣室等附属用房。 第1.8.2条 室内活动场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活动场的类型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及条件确定。 二、室内活动场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和条件设置。 三、室内活动场窗台高度不宜低于2100mm。门窗玻璃、灯具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 四、室内活动场不应采用刚性地面,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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