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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教育局 巴中市纠风办 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规定 巴教发[2007]90号
作者: 来源: 市教育局 编辑: 巴中教育网 时间: 2007-9-20 9:12:02

巴中市教育局

巴中市纠风办


巴教发[2007]90

 


关于规范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发展,有效遏制非法招生行为,给中职学校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条件,维护合法权益,现将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市、县(区)大中专学生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资料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编制招生学校信息,统一印制宣传资料,由生源学校在初中学生毕业前组织宣传。招生学校不得擅自进入生源学校进行宣传动员。

三、实行生源目标管理。按照省下达的中职招生任务,根据生源数量,由市教育局向县(区)教育局下达招生任务,县(区)教育局按当年初中毕业生人数的50%左右向生源学校下达招生计划,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逗硬奖惩。

四、各生源学校要加大职业教育法规和政策宣传,在中考前根据学生自愿指导学生填报中职志愿,由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录取,并发放通知书。社会青年和高中毕业生就读中职学校的,以学校自主招生为主,由招生学校在省、市招办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五、各招生学校凭招办录取名册在市教育局办理学籍注册。凡未经省、市招办录取的中职学生,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将不承认学籍,不得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金,不得办理毕业证。 

六、市外学校来我市进行招生及其宣传的,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又没有在我省投放招生计划的外地学校在本市招生,生源学校不得为其宣传和组织生源,否则被视为违规招生。

七、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干部、招办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不得干扰正常的招生工作秩序,不得向招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与任何招生中介机构合伙招生以及向市外学校非法组织生源。

八、对中职招生工作实行责任制。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查,生源学校负责组织配合,招生部门统一招录。因未加强管理,出现招生秩序混乱的,完不成下达招生计划的,将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强对招生工作监督。每年招生工作期间,各生源学校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学校公示栏或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市纪委举报电话:2222222,市教育局举报电话:5260311

十、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凡仍出现私下非法组织生源,收受招生学校费用或向市外学校进行有偿送生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巴中市教育局            巴中市纠风办

 

 

                                                                        00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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