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财教[2007]21号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教育局
转发《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07]49号),现将《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7]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县(区)政府共同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通江县、南江县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按分担办法,市级财政承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4%(每生每年60元),巴州区承担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4%(每生每年60元)。
二、每年1月20日前,各县(区)及市属中职学校根据上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市财政、教育部门提出下年度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市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省上分配我市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县(区)和市属中职学校上报预算的审核数,分配下达各县(区)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扩权强县试点县由省直接下达。
三、县(区)学生助学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审核、批准后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文本档案及Excel电子档案)上报市财政、教育部门,以便汇总上报。市属学校于每年春季和秋季开学后20天内将公示后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文本档案及Excel电子档案)报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月发放助学金。
四、全市按照国家部署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学籍注册,一人一籍,为国家助学金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严禁一人多籍或办普、职双学籍。
五、各县(区)及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的发放,原则上实行“财政直发、银行打卡、按月发放”,确保受助学生按时领取助学金。
六、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助学金的发放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10号)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教育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