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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巴中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巴教发[2008]57号
作者: 来源: 市教育局办公室 编辑: 巴中教育网 时间: 2008-6-25 11:11:08

  

巴中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巴中市中等职业学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中职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管理,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学籍管理制度, 以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中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中职学校必须在每期开学后的45天内为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办理学籍,超过规定时限将不予办理。办理学籍时学校应按统一要求上报“新生名册”文本文档、“新生名册”电子档案(Excel表格)、“中职学生学籍卡”、“学生学籍卡存根”(具体要求附后)至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区)教育局应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将辖区内所有中职学校“新生名册”电子档案上报市教育局,并将中职学生学籍在市教育局职成科验印。2008年春季招生必须于515日前办理学籍。

二、学生学籍变更(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更名),学校必须于开学后30天内按要求提供学生学籍变更申请表(附后)至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各县(区)教育局应在开学后两个月内将辖区内所有中职学生学籍变更手续报市教育局,超过规定时限将不予办理。

三、学校办理毕业证书时应按要求提供“毕业生办证登记表”(具体要求附后),经核实后方可验印。未办理学籍或学籍有误的学生,毕业时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附件:1、巴中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新生名册文本文档及新生名册电子档案格式说明

3、学生学籍卡及填写说明

4、学生学籍变更申请表

5、毕业生办证登记表格式说明

 

 

00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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