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
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发展,鼓励和引导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帮助贫困中职学生完成学业,省财政决定设立“四川省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为规范管理,现将《四川省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四川省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职业教育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关怀,帮助贫困中职学生完成学业,特设立四川省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助学金”)。省中职助学金以省财政投入为主,学校减免和社会各界捐助为辅的办法设立。
第二条 省中职助学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社会捐赠等。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三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对象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贫困学生。资助对象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勤奋学习、成绩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政府令156号)中规定的低保家庭子女;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川委发[2001]36号)规定的农村贫困户子女;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子女;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
第四条 资助办法。省依据各地中职贫困学生人数、资助工作力度下达资助名额和经费预算到市州,对中职招生任务和东西部联合招生任务完成得好的市州要体现奖励。市州将名额下达到县校。县校按规定程序向市州申报资助对象,由市州教育、财政部门审定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 评审和发放程序。
1、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将省下达的资助名额分配到县和中职学校。
2、需申请资助的贫困学生应向所在学校领取并填报《四川省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由学生家庭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并公示受助名单,无异议后加盖公章,再由学生持有关证明材料正式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3、学校进行调查、审核和评定,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和《申请表》报县教育局、财政局,由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核后报送市教育局、财政局。
4、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汇总名单并统一审核后,下达经费预算,并将资助对象名单(见附表2)报送省教育厅。
5、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市州批准的资助名单,及时将职教助学金下达到学校。学费标准超过资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学校免除;资助标准超过学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应交给学生作为生活补助。
第六条 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职教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追究责任;资助对象不如实申报,骗取助学金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助学金由学校统筹安排其他贫困学生,并将情况上报市州教育局和省教育厅。
第八条 国家下达我省的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亦按此管理办法执行。同一资助对象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助学金。各市州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市州县也应建立本级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1.四川省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市州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实施情况汇总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表1:
四川省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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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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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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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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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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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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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所在地 |
市 县(市、区) 镇(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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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
人情况 |
父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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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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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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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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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
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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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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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
济状况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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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
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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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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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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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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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助
学金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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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居委会)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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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读
学校初审
及公示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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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所在
县教育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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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教育
局审核意见 |
负责人: 公章 |
附表2:
市州中职贫困学生助学金汇总表
填表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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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全称 |
资助对象姓名 |
性别 |
学生家庭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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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共 所学校,共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