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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近年来,各县(区)、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高度重视招生宣传工作,对促进招生和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学校招生广告宣传工作也存在有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广告闪烁其辞,言过其实或含混不清等现象,误导学生和家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清理整顿学校招生广告的通知》(川教电[2007]26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招生广告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现就规范我市招生广告宣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广告宣传内容
招生广告是指教育部门主管的各级各类学校、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各种媒体上刊发和面向社会公开张贴、散发、宣传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等招生信息。
发布的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等招生信息,必须使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规范名称全称,注明详细办学地址、联系电话、办学性质、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学业年限、办学形式(全日制、函授)、收费标准、发放何种毕(结)业证书等,不得含糊其辞,不得存在虚假承诺,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情况。
二、严格招生广告审查程序
各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首先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到报刊、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发布或到印刷单位印制。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审查备案内容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动。市外来我市招生的学校、市直属学校及市教育局直管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和简章须报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县(区)主管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须报所属县(区)教育局审查备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刊发、播放。未经市教育局审查备案的市外学校不得在我市招生。
三、严肃查处虚假广告和违规招生行为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广告的规范管理,要做好与工商、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协调工作,严格查处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审查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以及违规招生的现象。对违规招生、欺诈招生、委托招生、代理招生、买卖生源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
巴中市教育局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招生广告 规范 通知
抄 送:省教育厅职成处,政策法规处;市纪委、监察局,公安局,工商局,广电局,电视台,巴中日报社,巴中广播电视报。
巴中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3日 印 |